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生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案件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除该案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
典型案例9
黄某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4月8日,福建省莆田县陈某某因借贷纠纷起诉方某,后因方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执行,莆田县人民法院遂裁定查封方某房产。同月17日,黄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查封房屋的产权属其所有要求解封,但被驳回。之后,被查封房屋经评估后以6.9万元拍卖。2004年7月15日,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新评估被查封房屋价格为14.76万元。
2007年7月,黄某先后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法院查封、拍卖系违法行为的申请。2010年10月12日,黄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荔城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2010年12月21日,黄某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决定部分支持黄某的申请。黄某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案适用法律错误,于2012年6月2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同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2013年6月1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二)典型意义
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充分履行职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合法财产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案,通过审查原案卷宗、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原案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与调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原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重新审查的意见,最终使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决定,对黄某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依法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