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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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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广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103.43元。
经审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6日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8月22日、9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书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吴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吴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案被害单位为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辉瑞公司,涉案化合物主要用于药物研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注册于外高桥自贸区),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地点为美国。被害单位之一辉瑞公司也对本案极度关注。如本案处理不妥,不仅影响药明康德与辉瑞的业务合作,甚至会导致中国整个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崩溃。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在化合物结构式的同一性认定、商业秘密密点的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计算等专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为此,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为办案重点,案件庭审为办案核心,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邀请专家一同开展专业论证,充分掌握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专业问题。二是做好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工作,事先制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盘问方案,有力辩驳辩护方专家的错误观点,出庭取得预期效果,法庭全部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三是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向药明康德等药品研发单位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自贸区企业的影响等问题,积极构建检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被害单位药明康德、辉瑞公司对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辉瑞公司对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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