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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常问的10大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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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常问的10大问题解答

作者:李华平律师

由于长期研究教育法律和劳动法律的原因,经常接到很多公办学校和在编教师有关聘用合同问题的法律咨询电话,发现其中大家普遍关注且极容易混淆的问题非常集中。本人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对最为常见的十大问题进行解答,供各位分享:

Top1:在编教师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Top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怎么理解?

Top3:在编教师辞职,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还是需要得到学校的同意?

Top4:在编教师在学校连续签订2次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能够要求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Top5:在编教师年度考核合格,聘用合同期满的,学校可以单方面不续聘吗?

Top6:学校不与在编教师续签聘用合同,在编教师有补偿吗?

Top7: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没续签聘用合同但继续使用的,在职教师能否主张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Top8:在编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学校可以将其开除吗?

Top9:在编教师和学校发生人事争议,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Top10:在编教师在劳动权利保护上限制这么多,那要这个编制干嘛呢?

Top1:在编教师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答: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可能会引起老师的反感和不满,但是我还是要如实回答。在编教师和学校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人事(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内容,是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除此之外是适用。但是,明确了有关“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内容”不适用后,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呢?所以,都懂的。

也许有的人会说,教师就不是劳动者吗,怎么就不适用呢?我只能回答广义的“劳动者”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不一样的。教师是劳动者,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有的人有不同意见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是什么意思?请注意,法条中是说“建立劳动关系”的,不是说建立“人事(聘用)关系”的,所以在适用范围中并没有纳入。

Top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怎么理解?

答:这是一个好问题,尤其是对专业人士来讲更感兴趣。先来看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是怎么说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条款确实是对事业编制人员保护的兜底条款。但是,法条中也说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哪些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 呢?原人事部对此有明确的函复(国人厅函[2007]153号):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Top3:在编教师辞职,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还是需要得到学校的同意?

答: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做个说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在编教师来讲,并不是这样的。

首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7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请注意“但是”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编教师能否提前30天辞职成功,取决于和学校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只要提前30天即可。如果有约定,则要按照约定履行。(所以说,一概认为只要提前30天就可辞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均规定,除了受聘人员在在试用期内、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也就是说在201471日之前,学校如果不同意在编教师离职的,要6个月后再次提出才可以。(有点类似离婚规定)。

再次,对目前履行的聘用合同是201471日之前签订的,到底如何适用的问题?关键看双方的聘用合同内容中有无具体明确上述内容,如果只是说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规定执行,应该理解为没有另行约定。但是,如果把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规定的“离职需要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需要6个月以后再次提出”的内容放在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中,这就是双方的约定内容,属于“另行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最后,基于教育系统教师岗位的特殊性,学校一般都会约定提前辞职的时间要远远超过30天,约定提前一个学期或提前6个月的比较多。从保护学校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从教师角度出发,也相当郁闷,一般在编教师要离职,跨区域的入编要再考试,考试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又不敢离职,考试结果出来后提出离职学校又不同意。这种情况非常多,如果兼顾学校和教师的利益,值得教育主管部门重视。

Top4:在编教师在学校连续签订2次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能够要求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答: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签合同能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问题,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前面已经详细回答了适用范围的问题,不再赘述,即不可以。

另外,对于在编教师来讲,也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说法,应叫做“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也就是要满足“双10”规定才可以。

201471日之前的规定如果符合“连续工作满25年”的,也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201471日之后,只有这一种法定订立情形了,即满足“双10”条件。

Top5:在编教师年度考核合格,聘用合同期满的,学校可以单方面不续聘吗?

答:这是一个残酷的问题,最好不要发生,因为答案是可以。聘用合同期满,无论对教师还是学校而言,都有选择续签还是不续签的自由,确实有点“任性”。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规定考核合格或者优秀,学校就一定要续聘,考核结果是一个参考因素而已(考核优秀的教师,主要是自己不续签)。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编教师没有“铁饭碗”。当然,从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学校对考核合格的教师应尽量续签合同,留在人才,履行社会责任。

Top6:学校不与在编教师续签聘用合同,在编教师有补偿吗?

答:这是一个更加残酷的问题,非常遗憾,没有补偿。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0081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支付。

但是,学校和在编教师不续签聘用合同,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和大家一样,都觉得不太合理)。理由就是国人厅函[2007]153号明确,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的内容适用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的规定,而国办发〔200235号和沪府发[2003]4号中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未包括到期终止这一类。(您不认同我这一说法,我能理解,请您随便上网检索一下案例,就知道我说的没错)

确实,如果公办学校使用了一名非编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编教师却没有,有点不太公平。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就是这样,这需要呼吁通过修改立法来解决。

Top7: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没续签聘用合同但继续使用的,在职教师能否主张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答:重要的事情说一遍就够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啊,没有双倍工资。但在编教师的权利还是保护的,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定,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

Top8:在编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学校可以将其开除吗?

答:这个问题主要是在全面放开二胎前问得比较多。很多学校都是文明单位,一旦有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据说是要被摘牌的,称为“一票否决”。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在编教师属于“其他人员”之类,学校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学校能否将其开除,具体要看学校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什么叫“情节严重”,法律并没有明确。

当然,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实施后,这类问题将不再是问题了。也许,今后还要鼓励多生呢。 

Top9:在编教师和学校发生人事争议,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答:在编教师和学校发生人事争议,能够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其实是非常有限的。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处分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如果属于受案范围的人事争议,在实体上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在程序上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Top10:在编教师在劳动权利保护上限制这么多,那要这个编制干嘛呢?

答:这个编制是要不要,取决于您自己。为什么要呢,您去问问已经退休的同行,在编教师退休后的退休工资有多少,想想都让人羡慕。

当然对201410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教师而言,由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恐怕就和没有编制的其他人员差不多了。也不要想那么多了,年轻的朋友,什么时候退休都还不知道呢(延迟退休政策还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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