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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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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属 层 级 类 别 』国家规范性文件库
『 所   属   类   别 』劳动
『 发   布   部   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   布   文   号 』劳社厅函[2006]497号
『 发   布   日   期 』2006-09-04
『 生   效   日   期 』2006-09-04
『 失   效   日   期 』
『 效   力   状   况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大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 条第三款释义的请示》(大劳发[2006]6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请示中“《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 条第三款”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 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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