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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选择技巧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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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要求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上规定中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四种,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工会。其中参与讨论的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参与协商的是职工代表或工会。

我们知道,很多企业没有工会,成立工会是比较复杂的事情,工会活动受一部特别的《工会法》的约束,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并且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工会费用也较高(工资总额2%),需要企业定期拨付。总之,成立工会可能并不是中小企业的最佳选择;而全体职工参与讨论则干戈大动,耗时耗力,效率必然低下。所以,最可行的办法是选举职工代表。规章制度讨论时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时邀请职工代表参与。可见,选举出职工代表后,程序问题可以全部解决。

●建立规章制度的第一步是选举职工代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职工代表的选举是没有任何规定的,因此只能依照合理的方式进行。既然是职工代表,应当由全体职工选举才算合理。不过即使职工选举,也有很多方式可以选择,单位方面仍然可以在其中起到重要影响,甚至掌控选举结果。比如候选人提名,候选人资格设置,候选人介绍,表决方式(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甚至鼓掌通过),表决票数要求等,任何一个环节中组织者都可以施加莫大的影响。当然最民主的方式是海选,不过此种方式在我国除了娱乐节目外似乎尚未推广普及,单位也可以选择说不。另外职工代表的人数也可以由单位在充分的代表性、工作效率两者中进行平衡妥善确定。

职工代表选举完成,规章制度就可以开始着手制定或更改。但是,务必保留选举程序的证明文件,比如选举办法、候选人确定方式和名单、选票、表决结果记录、入选的职工代表名单等。

●建立规章制度的第二步,就是将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内容、程序等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由到会的所有职工代表签名。

●建立规章制度的第三步,就是由单位方及职工代表方提出规章制度的方案,或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提出意见,这个程序中关键的事情仍然是证据保留,将单位或职工所提方案和意见统统记录在案。保留相关文本。

●第四步,是进行协商,针对双方提出的方案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协商,对意见接受的,增加入制度文本,不能接受的,说明理由。协商也要以会议纪要或记录等形式保留证据。

一句话提示:

劳动合同法下,制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最可行的办法是选举职工代表,法律规定的“讨论”、“协商”都与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进行,保留相关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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