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年休假制度,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存在重大误区,致使因侵害职工权益而被诉并屡屡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在年休假制度执行中,企业应当注意避免以下误区。
误区一 年休假是企业给职工的福利
休息休假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施行)。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实施,建立健全了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力的保障了职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权,而不是用人单位赐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被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误区二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误区三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根据本企业工龄计算
法定年休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企业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法定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方法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福利年休假,可以根据约定或本企业规章制度确定。
误区四 职工享受了其他假期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但在以下情形中,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误区五 年休假过期不申请自动作废
职工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以企业不得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以职工未申请为由宣布其年休假自动作废。
误区六 未休年休假补偿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包括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误区七 职工离职时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扣回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在离职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折算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