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业秘密案例 >> 文章正文
私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是否侵犯隐私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作者:潘丽芳  来源:广东法院网
——区秀凤诉陈国辉隐私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但并未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作出界定,因此如何确定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是隐私,但并非所有的隐私都能以隐私权的形式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在私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是否侵犯隐私权纠纷中,当事人的信息能否以隐私权的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以“一般人”的标准,从利益衡量、合理性考虑、“防范成本”比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才能最终做出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3174号。
  二审:江门市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2531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区秀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辉。
  原告区秀凤诉称:区秀凤、陈国辉均居住在江门市蓬江区XX花园X幢,双方是邻居关系。2013年12月,陈国辉在没有征得区秀凤及其他邻居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过道及家中安装多台摄像设备,其中一台在过道的设备镜头对准区秀凤家门,另一台安装在陈国辉家阳台的设备镜头对准区秀凤家中。为了保护自身隐私,区秀凤曾与陈国辉协商调整设备的摄影角度,但陈国辉不予理会。区秀凤后向多个部门反映求助,陈国辉虽有调整其中一个对准浴室的摄影角度,但一段时间后,陈国辉又将镜头调整回原来的摄影角度。陈国辉安装的这些摄像设备,对区秀凤及其家人的精神、身体健康均造成了损害,致使区秀凤及其家人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诊断患有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症,产生医疗费用7389.48元。据此,区秀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国辉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拆除监控设备,并向区秀凤赔礼道歉;2.陈国辉支付区秀凤精神损失赔偿3000元,医疗费用7389.48元。
  被告陈国辉辩称:1.区秀凤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陈国辉安装监控部位是在自己家门口和自家阳台,监控范围并不能看到区秀凤的隐私场所,没有干扰到区秀凤的私人生活和非法侵扰,且自区秀凤入住以来,其经常在自家门口挂一些迷信物品,甚至在晚上发出猫叫声音,令陈国辉家人无法正常生活休息,陈国辉安装监控是出于对家人安全的保护,且陈国辉已经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将监控调整到自卫的角度和合理范围;2.区秀凤老公患精神疾病的主要诱因是2015年9月以前“反复睡眠困难2年多,头晕、胸闷1年,加重1月余”,而陈国辉是在2014年年初安装监控设备的,时间差别极大,区秀凤亦没有医学上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原因的证据;3.XX花园小区内多处楼层、公共过道都存在安装监控的情况,对此物业公司也支持;4.陈国辉同意拆除全部监控,但出于自卫,区秀凤要照顾好其老公,不做出干扰邻居正常生活的不良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区秀凤入住江门市蓬江区XX花园X幢X室,2013年陈国辉入住江门市蓬江区XX花园X幢X室。2014年陈国辉在住处门口、厨房窗外和走火通道各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其中陈国辉住处门口监控摄像头的镜头主要是对区秀凤住处共用走廊部分进行摄像,但可以对陈国辉门口进行摄像,陈国辉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安装在该窗外防盗网右侧,摄像监控位置为该窗外防盗网位置。区秀凤认为陈国辉在门口及厨房窗外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侵犯其隐私权,影响其生活,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隐私权纠纷。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陈国辉在其门口所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虽主要是与区秀凤住处共用走廊部分,但也可以对区秀凤住处门口进行摄像,该走廊也是区秀凤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共用部位,陈国辉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区秀凤的隐私权。陈国辉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并无证据证明对公共利益有益,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区秀凤要求陈国辉拆除陈国辉住处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至于区秀凤要求陈国辉拆除陈国辉住处厨房窗外的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的监控位置主要是陈国辉厨房窗外防盗网部分,并不是区秀凤共用活动区域,且区秀凤庭审时该监控摄像头没有照到区秀凤住处的浴室窗,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监控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侵犯了区秀凤的隐私权,一审法院对区秀凤要求陈国辉拆除陈国辉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的请求不予采纳。关于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区秀凤不能证明因陈国辉所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对其和家人造成伤害并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亦不能举证证明其有精神上损害的情况,因此区秀凤主张陈国辉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陈国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其住处江门市蓬江区XX花园X幢X室门口涉案的监控摄像头;二、驳回区秀凤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区秀凤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国辉安装在其厨房窗外的摄像头应否拆除,应考虑涉案摄像头是否侵犯区秀凤隐私,陈国辉在其厨房窗外安装摄像头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首先,隐私是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是否被非法知悉或侵扰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也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因此,区秀凤在其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经二审法院现场勘察,陈国辉住宅的厨房窗户与区秀凤住宅的卫生间和客厅窗户相邻,相隔距离非常近,陈国辉在厨房窗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面对着区秀凤住宅的门口,该监控摄像头监控的范围可覆盖区秀凤住宅门口以及卫生间、客厅窗户的位置,区秀凤进出住宅以及其在卫生间、客厅的活动存在被该监控摄像头摄入的可能。从该监控摄像头安装的位置和方向来看,该监控摄像头大部分视角可以拍摄到区秀凤住宅的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由于该监控摄像头是可以调整视角的摄像头,而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该监控摄像头的视角均不能为区秀凤所控制,区秀凤也不可能时刻监督陈国辉使用该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故即使该监控摄像头某一视角没有拍摄到区秀凤的住宅门口、卫生间或客厅窗户,区秀凤的个人隐私仍受到客观的威胁,该监控摄像头对区秀凤的私人生活安宁仍造成侵扰的后果。
  其次,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但对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安装前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陈国辉主张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但陈国辉已经在厨房和客厅窗户外安装了防盗网,基本能达到防止不法侵害的可能,即使陈国辉仍认为防盗网不足以保障其安全,其应在自己房屋内部或者其他不能拍摄到区秀凤住宅内部以及住宅门口的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实现该目的,但陈国辉在超出其房屋范围以外(厨房窗户外的防盗网处)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超出其可安装的范围以及合理的界限。
  综上,陈国辉在其厨房窗外安装监控摄像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安装的方式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具有过错,侵害了区秀凤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区秀凤主张陈国辉拆除该监控摄像头有理,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厨房窗外监控摄像头未侵犯区秀凤的隐私权为由,对区秀凤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区秀凤与陈国辉双方相邻而居,应互谅互让,和谐共处,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陈国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其在江门市蓬江区XX花园X幢X室厨房窗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四、驳回区秀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私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不少公民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等原因自行安置监控摄像装置,但监控摄像装置有拍摄、储存视频等功能,与公民的隐私息息相关,因此私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规定,隐私权属于我国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侵犯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什么信息能够以隐私权的形式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如何确定公民的行为自由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与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是隐私,但并非所有的隐私都能以隐私权的形式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在隐私权纠纷中,判定私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是否侵犯隐私权,是否应当拆除时,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隐私的界定——“一般人”的判定标准
  隐私一般是指自然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当事人保有该信息不被知悉或公开的权利。哪些信息属于自然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公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而且,由于社会现象纷繁复杂,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哪些信息属于隐私也无法穷尽列举。因此,对隐私的概念只能作抽象的概括,但个案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仍需由法官进行具体认定。司法实践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即涉案信息在社会一般人来看是否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在本案中,区秀凤出入住宅的信息以及其在住宅内的活动在社会一般人来看显然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应当属于隐私。
  (二)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但并未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作出界定。一般来说,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是隐私,非隐私不能以隐私权的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非所有的隐私均能以隐私权的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哪些隐私能够以隐私权的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仍需在个案中进行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利益衡量。
  公民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民事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当公民其他权益的保护与隐私保护存在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人身权保护优先于财产权保护,在人身权中生命权保护优先于其他人身权保护的顺序,但上述顺序并非是绝对的,还应在个案中结合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对当事人的侵扰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衡量。如在本案中,陈国辉主张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有现实的危险。虽然公民人身安全保护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于隐私的保护,但陈国辉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并没有现实的危险性,其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只是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权益保护的紧迫性不强;且其监控摄像装置监控的范围可覆盖区秀凤住宅门口以及卫生间、客厅窗户的位置,对区秀凤的侵扰较为严重。通过对两者的利益进行衡量可以认定,对区秀凤隐私的保护明显更为重要,故区秀凤的隐私可以以隐私权的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
  2.合理性考量。
  我国法律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因此公民有在自己的住宅或附近安装监控摄像装置的自由,但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有可能涉及他人隐私,与隐私的保护存在冲突,因此在确定涉案隐私是否可以得到隐私权的保护时,除应对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拟保护的权益以及被侵犯的隐私之间进行衡量外,还应对监控摄像装置的合理性进行考量,看当事人在安装前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本案中,陈国辉主张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但在陈国辉自己房屋内部或者其他不能拍摄到区秀凤住宅内部以及住宅门口的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可以实现该目的,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方式超出了合理的界限。
  3.“防范成本”比较。
  对监控摄像装置的安装者来说,其安装监控摄像装置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但其除了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外,还可以采取安装防盗门窗等方式实现上述目的。而且,很多情况下监控摄像装置安装位置的不同,对当事人隐私的侵扰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于隐私被侵扰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采取封闭窗户、拉上窗帘等方式避免自己在房屋内的活动被监控摄像装置拍摄。对比两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如果一方的防范成本明显高于另一方的防范成本,则应在保护的顺序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如在本案中,陈国辉可以采取安装防盗门窗的方式对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即使其要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也可以选择在自己房屋内部或者其他不能拍摄到区秀凤住宅内部以及住宅门口的位置安装,其改变监控摄像装置安装位置或采取其他保护方式明显比区秀凤封闭窗户或长期拉上窗帘致使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影响的“成本”更低,故本案认定区秀凤隐私的保护具有优先性,陈国辉应拆除其在厨房窗外安装的监控摄像装置。
(作者单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江苏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工资..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
·加班能否安排调休,不支..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
·员工保密协议核心内容
·2021年泰兴市工伤赔偿项..
·被动辞职的劳动者符合条..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