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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20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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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5〕80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农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建工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并提出了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建价〔2014〕2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意识

  建筑业是一线职工集中的产业,事故风险较大,也是工伤事故处理中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行业。因此,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建筑业从业人员根本权益,事关建筑施工企业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人社、住建、建工、安监、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把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有关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市各地要确保2015年7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年内实现80%以上在建项目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

  全市人社、住建、建工、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国家四部门和省六部门文件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措施,规范管理,切实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工伤权益落到实处。

  1.参保范围

  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工程作业)和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工程项目,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为建设项目使用的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设工程、未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参照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2.缴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费用(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2‰。《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其余部分由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另行缴纳。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另行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

  3.参保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管理证件前向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一次性缴纳,并在项目工程费用中结算。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安全管理证件的小型工程项目,也应当在开工前依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该项目参保证明。

  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提交全部施工人员名单。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申报变更备案。发生工伤事故人员因故未能及时申报的,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补充备案。人员信息未及时报备的,涉及职工发生的工伤待遇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建筑工程施工预定工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安全管理证件并已组织施工、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并代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办理登记申报和人员信息报备后,视同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

  4.工伤申报和待遇享受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工伤申报工作,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且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

  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三、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

  1.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共享。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建、建工、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动态掌握本地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情况,以及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和人员结构,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加强工伤保险参保联动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和已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尚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仍不办理的,应提请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工程项目停工整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示范评比的评审内容,对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施工企业和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3.加强工程项目工伤事故的协调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费时间等,并告知职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施工期间如有施工人员发生事故,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事故备案、工伤申报、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支付程序。住建、建工、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查处,督促施工企业稳妥处理工伤事故,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工伤预防。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工伤预防工作的范围,联合住建、建工、交通运输、水利、安监等部门开展适合建筑业实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建设工程项目事故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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