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发〔2016〕539号
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精神,现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如用人单位未为其参保,发生工伤后不得补缴。
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3、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招用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被认定为工伤、伤残达到1—6级的,不再核发伤残津贴。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