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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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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春海  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时制度。

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基本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比较热衷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一般都知道需要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定时工作制一般适用于两类员工:一是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二是需要机动作业。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建立与之相关的考勤制度。

三、企业安排职工从事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不得强令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视为标准工时制的错时自主安排,但工时应该相当,否则要支付加班工资。

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六、企业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八、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支付加班工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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