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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迟到、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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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请假早退,发生交通事故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早上8时。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不予认定工伤,员工起诉

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公司向区人社局提交了其认为崔某的受伤不是工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公司《出入公司大门管理规定》、《保安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制度》、《通知》、《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员工兰某、陈某、周某、李某的出具情况说明和《调查笔录》等。区人社局基于以上证据,向崔某和公司分别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崔某不服,将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工伤认定。

法院:崔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某当日的工作时间为20时至次日早上8时,公司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得到批准。崔某于凌晨4时离开公司,未按公司规定请假,且在其他员工阻拦的情况下,强行离开公司,显然并非正常上下班的行为。崔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解读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要点有二: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崔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条件。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受伤。

判断“上下班途中”的依据,除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外,还包括“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本案中,崔某是在距离下班尚有4个小时的情况下,不顾其他员工的阻止,违反公司的规定强行离开公司,其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正常上下班时间的范畴,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件,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

那么,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迟到、早退等情形,如果在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是合理范围内的迟到、早退,仍然属于正常上下班时间的范畴,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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