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工时制 | 综合计算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 |
性质 | 每天≤8小时 一周≤40小时 | 1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 2以周、月、季、年为周期。 | 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 |
实行要求 | —— | 经审批实行。 |
必备条件 | 每周确保有一天休息。 |
延长工时 | 工作日 | 劳动者 小时工资×150% | 周期内与标准工时制比较后多出时间按: 劳动者 小时工资 ×150% | —— |
休息日 | 不能补休的,按: 劳动者 小时工资×200% | —— | —— |
法定节假日 | 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300% |
注:1、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
2、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