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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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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修订有什么背景?

   2005年4月泰州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颁布《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已有十年。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5年4月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第103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由此根据上位法,《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应予以修订。

   2、工伤认定职权范围如何调整?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下放高港区工伤认定职权,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和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其他各市(区)人社局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工伤认定工作。

   3、对异地劳务派遣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逾期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或职工及其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的,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补助、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等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两个以上同事证明等能确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事故现场影像、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等事故情况证明材料。   6、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提交工作时间表,行驶路线图,以及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的,应当提交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对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何界定?

   事故伤害发生涉及“故意犯罪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事故伤害发生涉及“醉酒或者吸毒的”或“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以及有证据足以推翻结论性意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其他有效证据进行认定。

   8、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有什么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为15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补正期限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经其同意后适当延长。

   9、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不属于工伤的,举证期限如何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知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证据,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延长至30日。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提供证据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经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0、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社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工伤认定中止。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申请人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工伤认定受理部门,工伤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11、患职业病人员的工伤认定如何确定责任单位?

   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2、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之外,其他还有那些事项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康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事项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事项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13、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应由哪方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用,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如何享受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作为在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

   15、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进行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实行一定比例增加、适当向待遇偏低人员倾斜的方法。增加比例=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涨幅度×40%+地区平均缴费基数上涨幅度×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地区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16、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如何进行调整?

   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对应50%、40%、30%发放。

   17、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如何享受待遇?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结算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18、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自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时起算参保。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 该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为其连续缴费的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19、对拒绝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如何管理?

   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待遇费用的用人单位,经劳动监察机构核实确认后,列入不诚信用人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0、新修订的《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执行时间如何规定?

   新修订的《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授权确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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