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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终认定 尘肺夺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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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泰州普法  阅读:

工伤职业病鉴定案例 
农民工解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先后在位于兴化市戴南镇的某厂和某公司从事沾浆工工作,主要接触莫来砂、锆砂粉尘等有害物质。两家单位工作场所环境恶劣,均未采取任何职业病防护措施。2012年10月26日,解某经医院诊断为尘肺,因肺部已经纤维化,只能接受治疗以延缓病情。得知病情后,解某要求某公司和某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均不理会。解某及其母亲迫于无奈,于2012年12月1日找到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杨慧彬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本案基本案情,确定办案思路:先申请职业病诊断,再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12月4日,承办人陪同解某到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根据我国现行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职业病诊断必须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两家单位为逃避责任,均拒绝出具证明。对此,承办人跟兴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请他们协助调查。经过努力,某公司于2013年9月同意出具相关材料。历时一年,2013年11月13日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矽肺壹期。承办人随即向兴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以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但某公司于2013年12月底向泰州市卫生局申请了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中止。
2014年1月份解某病情恶化,承办人知晓情况后,多次到兴化市戴南镇找两个单位老板协商后,某公司杭老板拿出3万元用于解某治疗。2014年3月27日解某因呼吸循坏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解某家人因无钱支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到两单位及戴南镇政府上访,承办人立即赶往戴南,安抚当事人情绪,并且会同戴南镇政府、镇安监局一同做两单位的工作,终于某公司拿出1万元、某厂拿出2万元用来处理解某的后事。2014年4月29日泰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作出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矽肺壹期,把某厂和某公司都作为用人单位。承办人一方面了解到解某在某厂工作期间一直缴纳工伤保险,便积极与某厂负责人进行沟通,让某厂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另一方面补充相关材料向兴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恢复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程序。兴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5日和2014年6月6日分别作出了某公司和某厂作为用人单位的两份工伤认定决定书,都认定解某矽肺职业病伤害为工伤。
本案中,承办人克服困难,积极与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作出工伤认定,为后续的工伤赔偿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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