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并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原用人单位举证确实困难,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为应诉也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