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算基数,具体分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依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合同既约定了工资标准,又约定了加班基数。如果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或者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话,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则会因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3、劳动合同既未约定工资标准,也未约定加班基数。应当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4、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但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通常情况下,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较低,甚至还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由于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一般会认定无效。计算加班工资时,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取得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高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则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应属于有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