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分析,职工应对其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比如值班表、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有了初步证据,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最近两年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考勤记录,则可推定加班事实成立。两年以外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职工一方承担,如提供不出相应证据一般得不到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