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好采取协议书的形式
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的信息、原岗位名称、新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工作职责、绩效目标(可单独另外签署绩效目标或者责任状)、工资待遇、到岗时间、新待遇的起始时间
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的法院可能认定为书面形式的方式
工资单、新岗位培训记录、通知单等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