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是解决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没有包括“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对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仍未签订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总是败诉的原因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