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8月1日起,泰州市一类地区(海陵区、姜堰区、高新区(高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020元调整至2280元,增加260元;泰州市二类地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由原来的1830元调整至2070元,增加24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原来的18.5元调整至22元,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6.5元调整至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