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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政策下女职工“产假”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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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先后经历两次修订。2015年修订时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21年的修订时在“延长生育假”的基础上,增加:“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三孩”政策背景下,江苏省就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休假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更新。主要变化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延长“产假”;二是增设了“男方护理假”。

企业该如何对女职工生育涉及的“产假”问题进行妥善管理,以及如何在劳动用工实务中避免相关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通过将“法定产假”和“生育假”对比分析,在汇总整理了江苏相关最新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实务解读并给出指导性意见,以期对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一、“产假”的概念及江苏的政策

广义的“产假”概念包括“法定产假”与“生育假”:

“法定产假”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江苏在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之上,把延长的生育假直接规定为延长产假30天。

二、享受“产假”的条件及天数

广义的“产假”又可细分为“法定产假”与“生育假”。其中,“法定产假”对“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等规定并没有设置前提条件;但“生育假”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

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法定产假”,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江苏省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延长产假。即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生第一孩、第二孩还是第三孩,女职工除可获得98天的“法定产假”之外,均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

国家规定的98天“法定产假”,并没有设立区分女职工生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女职工生育是否合法,其均应享有休98天“法定产假”的权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行政处理,且不能享受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或其他福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不批准女职工休产假,或者按旷工作出处理。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医疗报销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待遇。

三、实务建议

在“三孩”政策时代下,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开始选择生育二孩、三孩,用人单位必须对“三期”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应当依法加强对女职工产假的管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于女职工申请产假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请假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在执行女职工“产假”天数时,除要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外,还需关注江苏对产假天数的细化和特殊性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给予的产假天数不应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的标准,并应保留女职工已经休假的相关证据。同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工,用人单位也应给予国家法定的98天产假休息时间,避免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益,产生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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