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江苏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工资..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注意..
·加班能否安排调休,不支..
·在编教师常问的10大问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
·加班工资的计算
·不胜任工作员工调岗、调..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