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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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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认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自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其制作、公布等有效化问题,成为用人单位引用就业规则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针对如何理解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平等协商,如何进行相关制度的公式或告知,如何保障规则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是作为将规则作为有力依据的关键所在。
首先,如何理解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是“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具体而言:
1、职代会非工会,其系由企业全体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代表机构为工会委员会。而工会系社团法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2、实践中,因企业大部分员工为工会会员,所以,经常出现职工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的身份重叠的情形。
3、工会的设立程序一般为:(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 组织及工会筹备组成员的请示报告;(2)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代表和组织酝酿工会主席及委员候选人;(4)召开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工会组织;(5)办理确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4、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后方可算完成了民主程序,而如若仅仅是经过工会显然是无法生效的。所以,建议企业,在新规则、修改的规则进行颁布时,采取工会委员会通过的流程、或者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通过张贴公告、邮件群发等形式将规则制度交由全体员工讨论,并保留证据,比如已签名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体现民主协商程序。
其次,如何认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目前主要有二种观点:一是认为是单决制,即讨论或听取意见后由用人单位一方决定;另一种为双决制,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工会)共同决定。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单决制。事实上,单决制观点被司法实践广泛接受。因为《劳动合同法》只是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但是否实施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
但是,不管是单决制还是双决制,与劳动者或其代表讨论协商、听取劳动者意见和公布(或告知)这三个程序缺一不可。因为上述民主程序规定,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徒具程序价值,并无实质意义,但是其对于强化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应当将该民主程序的经过作为认定规章制度生效的强制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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