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程序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 发   布   部   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   布   文   号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 发   布   日   期 』1989-08-07
『 生   效   日   期 』1989-08-07
『 失   效   日   期 』
『 效   力   状   况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江苏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工资..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
·加班能否安排调休,不支..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
·员工保密协议核心内容
·2021年泰兴市工伤赔偿项..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