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现以上情况时,如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