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为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或者欠缴社保费用的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在我们江苏,补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司法不能强行介入和干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手续,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可以补办情况下,个人可以先补缴费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无法补办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社保稽查投诉。
无法补办、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只有社保无法补办、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该结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才属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